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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审批规范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审批操作规范》
  
   为扎实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和系统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突出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科学监管理念,宣城市局近日出台了《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审批操作规范》,将由市局负责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项目和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由市、县局承担形式审查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纳入《操作规范》管理,以统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操作规范》对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的材料受理、审查要求、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岗位责任等事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体现了效能与创新。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申请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明确了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变更申请需实施现场审查的,可委托县局进行,变更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记录可同时报市局窗口受理;明确了零售性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开办申请和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申请可委托县局进行现场审查。
  
   二是体现了监督制约原则。要求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接到窗口的申报材料后,应先与稽查、人教等科室核实,发现申请人有相关情形的,应当依法终止行政审批程序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确保行政审批的公正、合法。
  
   三是强化了岗位责任意识。对受理、核实、审查、复核、审定、审批等环节均明确了责任人、岗位责任和审批时限,从而确保整个审批流程的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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