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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医用设备要求



上海卫生局制订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
  
  
  
   为加强上海市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根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5〕64号)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市实际,上海市卫生局对列入卫生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第一批)的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等5类设备制订了配置准入基本要求,并对审批程序进行了修订,请遵照执行。
  
   即日起,《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贵重医疗设备具体装备条件的通知》(沪卫药械〔94〕第124号)、《关于修改“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装备条件”的通知》(沪卫药械〔97〕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重医疗设备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57号)、《关于修改磁共振成像仪等贵重医疗设备装备条件的通知》(沪卫药械〔1997〕133号)和《关于对数字减影血管造影加强装备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54号)废止。
  
  附件:
  1.上海市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配置基本要求
  2.上海市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配置基本要求
  3.上海市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配置基本要求
  4.上海市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配置基本要求
  5.上海市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配置基本要求
  6.上海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
  7.上海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含可行性报告)
  8.上海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装备申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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