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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呼吸机应引入脑死亡 立法先于实践



近日来,媒体关于“脑死亡者器官捐献是否合法”的争论一直不断。有学者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法律对“死亡”并没有下定义。对于努力推动国内医学界确立“脑死亡”标准的陈忠华教授及其追随者来说,目前最缺的就是立法的问题。法学专家呼吁,在脑死亡的问题上,立法必须先于实践,否则容易出现混乱。
  
   引进呼吸机应引入“脑死亡”
  
   今年52岁的陈忠华是国内医疗界首位“长江学者”,在三次接受专访时多次表示,从国外引进呼吸机时,就应推动和呼吸机密不可分的“脑死亡”标准的制定。日前,北大人民医院著名肝移植专家朱继业教授在北京接受采访时也表示,“‘脑死亡’是有了呼吸机之后才出现的,没有呼吸机之前,患者停止呼吸的几分钟之内心跳也停止了。”
  
   陈忠华曾经和学生们一起做过“断头狗”实验:将六只成年狗颈部完全切断,处于脑死亡状态,但用呼吸机可将其心跳维持20个小时至数天不等。
  
   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说,法律对“死亡”并没有下定义,“死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生物学的概念。人的呼吸和心跳停止后,不受中枢控制的节律还会维持一段时间。
  
   “反对脑死亡都是看热闹的”
  
   陈忠华细细算了一笔账:脑干死亡者住在ICU里花销巨大,“要上呼吸机和监护屏,还要有护士负责给病人翻身擦背,一天要做十至二十项检查,要打十多种药物进去。”他说,这样算起来,每天要花5000元至数万元的医疗费用。
  
   孙东东说,法律对脑死亡没做规定,导致社会学上出现一些争议,一些人假设出“脑死亡会导致剥夺生命权”的可怕情形。但我们要解决的是现实的问题而不是假设出来的问题。“脑死亡的人不可能救得活,而且要花极其昂贵的费用。脑死亡是社会的进步,凡是反对脑死亡的都是在旁边看热闹的。”
  
   专家:立法应先于实践
  
   我国著名科技法专家、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罗玉中表示:“一般认为,立法会滞后于科技的实践,因此应先实践后立法。但我认为,在转基因、试管婴儿、克隆、脑死亡等领域上,立法必须先于实践。”他认为,在一些西方国家,因为受宗教的影响,关于生命的立法阻力相对较大;相反,我国还有挽救生命为第一位的观念,立法阻力相对较小。罗教授主张国家对于脑死亡的立法应该有更为积极的态度。
  
   朱继业也表示,脑死亡立法和器官移植是两码事,但目前急需脑死亡立法,解决移植脑死亡者器官无法可依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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